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庆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2********3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6民初54号 |
案号 |
(2017)晋0106执1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庆文、被告太原市世纪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太原市阳谷绿灯行线缆有限公司欠款18万元;二、被告王庆文、被告太原市世纪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太原市阳谷绿灯行线缆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太原市阳谷绿灯行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5元,由原告太原市阳谷绿灯行线缆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由被告王庆文、被告太原市世纪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3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5-24 |
发布时间 |
2017-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