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峰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09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刑初10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1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米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米涛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被告人姜峰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被告人王兵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罚金均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