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峰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6********0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2刑初10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1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人米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米涛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被告人姜峰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被告人王兵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罚金均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