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22********4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3373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24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庞红艳、王俊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86117.6元,截止2020年3月11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52876.21元,本息共计138993.81元,以及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本金86117.6元按照月利率千分之19.05计算的罚息和利息10537.38元按照月利率千分之19.05计算的复利。但每年偿还的罚息和复利总数,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二、被告庞红艳、王俊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柳青对被告庞红艳和王俊红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柳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庞红艳、王俊红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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