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1********1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02民初3320号
案号
(2021)川0502执1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勇、庞吉祥、王利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396,877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1月21日的利息为47,655元,2019年1月22日起以396,8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3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4122元,被告胡勇、庞吉祥、王利兵负担75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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