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02********0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02民初532号 |
案号 |
(2021)川0502执1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长云、任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光明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李长云、任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