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02********0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02民初532号
案号
(2021)川0502执12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长云、任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光明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李长云、任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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