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斌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122********0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3民初28310号
案号
(2021)粤0303执138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10616760】。一、确认原告余绍盛与被告魏斌孔之间的买卖合同已解除;二、被告魏斌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绍盛退还货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余绍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由被告魏斌孔负担298元,原告余绍盛负担79元。前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魏斌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98元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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