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3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2刑初10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1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习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振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被告人高孟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李晓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宋子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上述罚金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回后退被害人吕永波1624元、吴宏森2688元、解丽霞6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