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3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2刑初10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1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习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振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被告人高孟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李晓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宋子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上述罚金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回后退被害人吕永波1624元、吴宏森2688元、解丽霞6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