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33********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1237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1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海宾、马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相发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李海宾、马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