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33********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2民初1237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16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海宾、马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相发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李海宾、马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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