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芳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7********2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04民初1188号 |
案号 |
(2021)桂0304执4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蓝芳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莫琪借款本金68 9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8 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莫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67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 9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琪负担67元,被告蓝芳霞负担1 9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