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芳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7********2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04民初1188号
案号
(2021)桂0304执4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蓝芳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莫琪借款本金68 9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8 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莫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67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 9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琪负担67元,被告蓝芳霞负担1 90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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