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2********3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8民初2773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65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南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万荣、上海荣维冷气机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金露涂装厂加工价款435,451元; 二、被告上海南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万荣、上海荣维冷气机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上海金露涂装厂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5,45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1.70元,减半收取计3,915.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97.20元,合计6,613.05元,由被告上海南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万荣、上海荣维冷气机厂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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