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精河县齐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6527********224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01民初428号
案号
(2021)新2301执16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精河县齐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昌吉市众汇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306600元;二、被告精河县齐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昌吉市众汇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利息39858元;三、驳回原告昌吉市众汇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精河县齐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以上应付款项,被告精河县齐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634元,由被告精河县齐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97元,由原告昌吉市众汇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3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反诉原告精河县齐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杜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722798161224Y
登记机关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新疆博州精河县八家户农机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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