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晓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2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新2325民初557号
案号
(2021)新2325执29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晓东、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福刚借款本金127400元,并支付利息25385元,合计152785元;并从2020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 承担本金127400元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福刚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3元,保全费1270元,保全保险费450元,合计3683元,由被告李晓东、刘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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