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622********54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403民初2471号 |
案号 |
(2021)粤1403执1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70210600465】。被告应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8121.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2020年7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至,以实际本金为基数,按《梅州客商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被告应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律师费元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6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