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卓越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6民初16706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恢3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6617968】。一、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1295180元,分四期支付给原告,时间及金额为:2020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120275元,2020年8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390000元,2020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390000元,202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尾款394905元。原告收款账户为:户名:深圳市华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长圳支行,账号:000058782579。本案诉讼费8330元,保全费5000元支付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与前述第一笔款项同时支付。 二、被告按时或者提前支付完1295180元货款及诉讼费保全费,原告与被告的债权债务结清,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被告除了按照本协议履行外,不得就本案纠纷向对方主张权利。上述货款240275元已开发票,剩余的1054905元未开发票,原告收到被告支付超出240275元货款之日起三日内,开具相对应已收货款金额的发票给被告,未收到的货款原告有权拒绝开具发票。 三、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视为全部应付未付款到期,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20万元给原告,原告有权就全部应付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四、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审理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被告的账户(户名:宁波卓越家具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营业部,账号:401362186670),被告按时足额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原告同意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本案受理费83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15545145645 |
登记机关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余姚市三七市镇井头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