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2********2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431刑初82号
案号
(2021)陕0431执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吴镇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7年7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40000元,其余的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汪海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郝儒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吴海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黄继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沈广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梁建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吴华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霍元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陈锦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张海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汪明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张耿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十四、已被侦查机关扣押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已经追缴的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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