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8民初308号 |
案号 |
(2019)闽08执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新洲(武平)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新光、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确认,截止2019年5月15日,被告兰新光尚欠原告新洲(武平)林化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1万元、利息1213万元(该利息均按年利率15%计算),原告同意若被告兰新光、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以下付款方式还款,则利息按1000万元计算:(1)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2)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3)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4)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791万元。该款汇入原告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新洲(武平)林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平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375 0101 0400 0855 7二、若被告兰新光、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第一条任意一期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新洲(武平)林化有限公司取消给予被告兰新光、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利息减免,并且被告兰新光、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尚欠本金(已付部分先行支付本金并予以扣减)为基数,向原告新洲(武平)林化有限公司支付该款自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82436.8元,减半收取为91218.4元,由原告新洲(武平)林化有限公司负担。四、本协议签署后,三方纠纷就此解决,三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时间 |
2019-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闽08执50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9100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幼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06773353715 |
登记机关 |
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南九经街888号三达不夜城1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