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俊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3222********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01执1570号
案号
(2018)云0722执3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2015)昆民三初字第539号判决内容:一、丽江瀚辰房地产公司归还原告段自帮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本金为3000万元的借款利息1592888.88元;本金为3000万元的逾期利息5525333.34元;本金为1000万元(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的利息)1585888.79元。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丽江瀚辰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段自帮支付本金为100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由被告丽江瀚辰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段自帮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50000元;三,判决生效后,瀚辰公司不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义务,原告段自帮可以申请拍卖jthy005《商品房购销合同》、jthy006《商品房购销合同》所涉位于丽江市永胜县锦天花苑小区的共计51套商品房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四、由被告顾伟、汤俊锋、刘桂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伟、汤俊锋、刘桂兰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丽江瀚辰房地产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391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丽江瀚辰房地产公司、被告顾伟、汤俊锋、刘桂兰共同承担。现原告段自帮申请执行丽江瀚辰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11日为13104111元,实现债权费用150000元;请求法院对编号jthy005《商品房购销合同》、jthy006《商品房购销合同》所涉位于丽江市永胜县锦天花苑小区的共计51套商品房标的物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以清偿上述债务,被告顾伟、汤俊锋、刘桂兰对上款承担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39172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用由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标的额暂计人民币2339828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8-11-05
发布时间
2021-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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