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山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9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087民初1864号
案号
(2021)鄂1087执恢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松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湖北山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450000元以及截止2019年9月11日的利息16801.03元、复利251.98元、罚息15496.87元,合计1482549.88元。并从2019年9月12日起分别以借款本金1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以利息16801.03元为基数支付复利至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履行。二、被告刘艾河、孙清华对被告湖北山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所应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艾河、孙清华在向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湖北山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追偿。三、被告刘艾河、孙清华以其位于湖北省松滋市刘家场镇人民大道28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松滋市房权证刘家场字第20010026号、土地使用权证:松国用(2007)第0870号〕及湖北省松滋市刘家场镇人民大道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松滋市房权证刘家场字第20072544号)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房地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艾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87559716325N
登记机关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松滋市刘家场镇三溪口(原荆松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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