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4民初5255号 |
案号 |
(2021)湘1127执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调解协议:一、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学儒、葛巧丽、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20年3月17日,张学儒、葛巧丽、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垫付款142.06万元、利息205.26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剩余利息按照欠款总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张学儒、葛巧丽、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合计347.32万元。二、对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垫付款142.06万元及部分利息30万,合计172.06万,张学儒、葛巧丽、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给原告;张学儒、葛巧丽、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万元,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每月20日前付款20万,2020年12月25日前将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金额172.06万元支付完毕。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张学儒、葛巧丽、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经由原告垫付,张学儒、葛巧丽、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三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账户。四、若张学儒、葛巧丽、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按时、足额支付了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款项,则原告免除张学儒、葛巧丽、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剩余利息。五、若张学儒、葛巧丽、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款项,则各方按如下方式执行:1、原告不予免除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减免的利息,并按照本协议第一条欠付垫付款金额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继续计算逾期利息。2、张学儒、葛巧丽、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确定总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3、原告有权视本协议所确定的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有权以张学儒、葛巧丽、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张学儒、葛巧丽、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对《产品买卖合同》项下原告的全部履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质量)无异议;七、本协议载明的地址系当事人各方的固定联系地址,法院及当事人各方向其他方以本协议载明的地址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法律文书,自邮件签收(含代收)或退回之日起即为送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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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建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694335904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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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