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强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02********00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3701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4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山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7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8689.36元,并自2019年7月5日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范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726元,由被告范强强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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