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1********37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321民初1369号
案号
(2021)辽1321执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魏树平工程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魏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4,300元,由被告张琪负担;保全费1,570元,保全保险费630元,由原告魏树平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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