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玉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21********0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104民初333号 |
案号 |
(2021)内0104执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贷款本金27840.00元以及截止到2018年3月14日的利息和复利6062.20元,并从2018年3月15日起支付利息及复利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以2784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上述利息及复利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负担89元,由被告韩玉龙负担670元。公告费用560元由被告韩玉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