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卓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3********2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民终3447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25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二、太原钥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9年7月9日的欠款本金3988000元、利息257912.36元、罚息1552293.38元、复利470808.51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千分之7.5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三、太原钥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9000元;四、卓越、杨威、史鸿文、秦凤竹、武润林在4000000元最高保证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以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卓越、杨威、史鸿文、秦凤竹、武润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太原钥森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上诉请求;六、驳回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894元,由被上诉人太原钥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305元,由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5元,由被上诉人太原钥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903元,由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232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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