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3********2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1145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38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强民、李小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庚金为其偿还的贷款6990.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李强民、李小燕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由被告饶平、龚敏对未履行部分(含相应利息)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被告饶平、龚敏按本判决上述第二条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强民、李小燕追偿;四、驳回原告张庚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强民、李小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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