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威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5********1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1023民督296号
案号
(2021)浙1023执25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许威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本金3 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 2 0 2 0年 1 1月 2日的利息为 1 0 9 8 1. 2 1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申请人杨永敏、袁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杨永敏、袁峰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许威冬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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