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03********0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民终2808号
案号
(2021)桂0304执5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俞军支付上诉人蒋石明劳务工资4 7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一、二审合计75元,由被上诉人俞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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