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03********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民终2809号 |
案号 |
(2021)桂0304执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俞军支付上诉人蒋双寿劳务工资4607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一、二审合计75元,由被上诉人俞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