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明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25********4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48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1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俊开、段明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06928.36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8日的利息8621.28元、罚息84.36元、复利73.41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俊开、段明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贷款利息伟基数,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收;三、被告张俊开、段明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后向被告张俊开、段明广追偿。 案件受理费4979元、保全费3599元由被告张俊开、段明广、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力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