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宇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202********10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202民初1437号 |
案号 |
(2021)鄂1202执1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泉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盛宇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吴经韬借款本金44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盛宇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