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宇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202********10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202民初1437号
案号
(2021)鄂1202执1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泉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盛宇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吴经韬借款本金44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盛宇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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