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4********0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9435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40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山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0月2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67098.53元,并自2019年10月30日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600元。三、被告崔德雄对上述第一、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70元,减半收取3085元,财产保全费2145元,合计5230元,由被告潘飞、崔德雄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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