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7********5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01民初5962号 |
案号 |
(2021)京0101执3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青 600 000元;二、被告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向原告王永青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10月2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永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