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嘴山市东红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2民初226号 |
案号 |
(2019)宁0221执2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嘴山市东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支付利息7791813.5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合计22791813.51元;2017年10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1500万元为本数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月利率13‰)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张小丽、梁正东、宁夏凯马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小丽、梁正东、宁夏凯马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石嘴山市东红实业有限公司红追偿。三、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石嘴山市东红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石嘴山市东红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罗县崇岗镇汝崇园对面汝西公路南侧的办公楼(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平字第2010-28178号,面积1792.76平方米);石嘴山市东红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罗县崇岗煤炭批发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平国用(2010)第342号,使用面积49280.22平方米)】优先受偿;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759元,由被告石嘴山市东红实业有限公司、张小丽、梁正东、宁夏凯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19-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宁0221执227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947572.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正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69433678XP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