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11********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404民初610号 |
案号 |
(2021)辽0404执7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顺铭王兴远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抚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2966028元;二、被告马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抚顺铭王兴远涂料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抚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37元,由原告抚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509元,由被告抚顺铭王兴远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528元,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