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22********3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727民初439号
案号
(2021)川0727执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许原告姜波与被告侯明凤离婚;二、子女姜成林,由被告侯明凤抚养,原告姜波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800元,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承担50%,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姜波支付被告侯明凤2012年3月起至2017年5月止的姜成林生活费496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姜波承担。本判决书未生效前,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另行结婚(该判决书是否生效依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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