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3********4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7民初14234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50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确认《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的租赁物即车牌号为沪c26l58的别克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归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上海季暖商贸有限公司、欧钱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上述租赁物; 三、被告上海季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上海季暖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未付租金383,247.54元、截至2020年9月23日的逾期利息25,999.48元、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及律师费6,000元】,上述金额的总和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 四、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就租赁物即车牌号为沪c26l58的别克小型轿车与被告上海季暖商贸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上述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上海季暖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上海季暖商贸有限公司所有,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季暖商贸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欧钱江、郑燕、上海旷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在1,313,999.91元、1,313,999.91元和1,246,407.38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上海季暖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欧钱江、郑燕、上海旷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季暖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