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23********6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1023民督672号
案号
(2021)浙1023执26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汤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新城社区支行贷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申请人茅建华对上述第一项被申请人汤辉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茅建华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汤辉追偿。案件申请费805元,由被申请人汤辉、茅建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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