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应飞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6********61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326民初4337号
案号
(2021)浙0326执24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应飞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 1 3 1 6 6 1. 2 4元、违约金 6 5 8 3. 0 6元、手续费 2 1 3 5 3. 6 5元及利息(截至 2 0 1 9年 1 0月 1 7日为 9 0 3. 2 7元,后续利息从次日起以未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应飞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代理费 1 0 0 0元及保全申请费 1 2 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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