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昝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123********4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兵04民终19号 |
案号 |
(2021)兵0401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昝勇返还原告王玉江苗木款15 400元、赔偿原告2019年-2020年两年的生产投入和间接损失113 989元,合计 129 3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二、驳回原告王玉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708元,减半收取计2 854元,鉴定费5 000元,合计7 854元,由被告昝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王玉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