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昝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123********4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兵04民终19号
案号
(2021)兵0401执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昝勇返还原告王玉江苗木款15 400元、赔偿原告2019年-2020年两年的生产投入和间接损失113 989元,合计 129 3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二、驳回原告王玉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708元,减半收取计2 854元,鉴定费5 000元,合计7 854元,由被告昝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王玉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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