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康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4********2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1024民初1098号
案号
(2021)浙1024执18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明兰、张晨晨、钱祖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合伙企业借款本金 37万元及利息(自 2020年 2月 1日起按月利率 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素连、钱康建对被告沈明兰、张晨晨、钱祖勤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台州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合伙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830元,减半收取 5415元,由被告沈明兰、钱祖勤、张晨晨、张素连、钱康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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