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国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306********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裁1152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44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5604995】。裁决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9,447.36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79,447.3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20年1月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支付的利息加违约金不超过月利率2%为标准,自2020年1月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同时,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为限。(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85元(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8.875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6,000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2,875元。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人民币28.875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2,875元。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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