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戚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终28105号
案号
(2021)粤0307执11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戚军、被告徐永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文彬支付尚欠工程款2798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98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戚军、徐永红负担2566元。(追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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