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盛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113********2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0113民初135号
案号
(2021)云0113执恢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聂盛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倪炳勇厦工951150装载机一台,并赔偿原告倪炳勇经济损失64,000元、鉴定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倪炳勇对被告王勇、金永刚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被告聂盛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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