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盛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13********2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0113民初135号 |
案号 |
(2021)云0113执恢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聂盛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倪炳勇厦工951150装载机一台,并赔偿原告倪炳勇经济损失64,000元、鉴定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倪炳勇对被告王勇、金永刚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被告聂盛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