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朝阳宏丰苗木培育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1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303民初1746号 |
案号 |
(2021)辽1303执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朝阳涌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637万元;二、被告朝阳涌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贷款本金637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29日止按照年利率11.16%计算和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7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朝阳宏丰苗木培育有限公司、朝阳玉鹏养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告朝阳涌盛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对未清偿部分在拍卖、变卖被告朝阳思源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瓶装成品白酒4,555件,动产抵押登记编号21132018000908)所获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90元,减半收取计28,1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195元,由被告朝阳涌盛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宏丰苗木培育有限公司、朝阳玉鹏养殖有限公司、朝阳思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国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3037471007714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朝阳开发区七道泉子北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