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干县吉宏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8民再15号 |
案号 |
(2021)皖1802执3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董胜玉、贾响祺、贾凌微、贾道雪因其亲属贾国顺死亡造成的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中的10万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董胜玉、贾响祺、贾凌微、贾道雪因其亲属贾国顺死亡造成的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中的304532.90元;三、被告叶心金赔偿原告董胜玉、贾响祺、贾凌微、贾道雪因其亲属贾国顺死亡造成的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中的453910.10元;四、驳回原告董胜玉、贾响祺、贾凌微、贾道雪其他诉讼请求”;二、被申请人余干县吉宏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三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232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4002元,由一审原告董胜玉、贾响祺、贾凌微、贾道雪负担1190元,一审被告叶心金、余干县吉宏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137元,一审被告熊志贵负担2728元,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负担1405元,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宣城市分公司负担1542元。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8108元,由被申请人叶心金、余干县吉宏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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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永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7092915944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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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鹭鸶港乡政府大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