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曲靖市泰康火腿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民终69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云03执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O3民初ll3号民事判决; 二、由宣威市宣泰火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998万元及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未支付的利息310748.85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计算的逾期罚息、复利,按季结息; 三、由宣威市宣泰火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律师费2万元; 四、张国生、王春香、曲靖市泰康火腿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宣威市宣泰火腿有限公司追偿; 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对曲靖市泰康火腿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宣房权证郊区字第00048132-00048141号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曲靖市泰康火腿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宣威市宣泰火腿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7元由宣威市宣泰火腿有限公司、曲靖市泰康火腿商贸有限公司、张国生、王春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时间 |
2019-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云03执21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执行法院 |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42683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302622740708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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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南省曲靖市建宁西路河北商业街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