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1465号 |
案号 |
(2021)赣0121执2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钟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赟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三、被告钟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赟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钟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