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江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2********30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03民初6231号
案号
(2021)赣0703执10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茂华、黎江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凤莲借款756250元,其中338250元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1%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其中344000元自2019年2月6日起按1%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其中7400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凤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8元,由被告陈茂华、黎江燕负担12800元,由原告吴凤莲负担8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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