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东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5********4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3123民初375号 |
案号 |
(2021)新3123执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1、被告李东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33494.82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11月28日的利息及罚息85846.07元;2、被告李东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从2018年11月29日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本金533494.82元,利率标准为实际逾期利率);3、原告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东霖的抵押物即英吉沙县商业步行街121、122号商铺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律师费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李东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费代理费24000元;5、被告重庆市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吉沙分公司就判项中的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与被告李东霖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0223.41元,由被告李东霖、重庆市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吉沙分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