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9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31民终121号
案号
(2017)云3103执8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芒市人民法院第一项。即“由被告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李华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偿付原告郗小仪借款本金265000元及利息70600元,偿付原告张自冉155000元及利息34800元,上述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二、撤销芒市法院(2016)云3103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李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华、郗小仪、张自冉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诉人李晗在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德宏州芒市斑色路120-81、120-82、120-83号的三个商铺价值范围内对被上诉人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李华、郗小仪、张自冉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7-06-05
发布时间
2019-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云3103执831号
立案日期
2017-06-05
执行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54240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维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31002190512912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保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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