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鲍瑞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4********1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2534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鲍瑞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银行卡透支本金16826.94元,支付利息2709.89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689.46元(截止2019年6月28日);2、鲍瑞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自2019年6月29日之后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6826.94元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计算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鲍瑞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